4、尚未采用的商品房买卖规范文本,应一律按照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制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检查中发现个别城市目前仍在使用原来已废除的1995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希各地城市房地局迅速对旧版本进行清理,并按(建住房[2000]200号)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规定办理。
5、房地产市场秩序在部分县(市)存在不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落实,无证开发行为禁而不止的问题,请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48号令《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必要时应公开进行曝光。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各地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与监管,真正落实省政府对本次房地产市场整顿与规范工作的要求。
六、加强整章建制,进一步做好下阶段工作。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主要是通过完善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建立信用制度、行业自律等措施,鼓励诚信经营,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在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同时,要坚持以整顿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下一步工作中要继续抓好下述工作:
1、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预售行为;
2、建立商品房竣工的综合验收制度,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3、建立各类房地产企业信用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4、建立广告发布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报备制度;
5、建立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
6、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和商品房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7、建立电子政务和网上公示制度,即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各项办事程序、审查要件、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内容在办公地点或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行政责任错案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