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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通知

  (二)199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在此次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范围。
  (三)对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作业,于1993年1月1日——2002年3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且现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特殊工种补贴仍按[199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满1年加发1元,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2元;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加发3元。
  (四)2002年4月1日后,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按照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补贴发放标准为:按高空、特繁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20元;按井下、高温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35元;按有毒有害工种办理退休手续者,每月统一加发50元。
  对在2002年4月1日后退休的,虽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过,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不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五)对符合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登记表》附表二)、《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花名册》(附表三)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
  (六)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于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退休的,从1998年1月补起;1998年1月1日后批准退休的,从退休的次月起补发。
  三、执行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工作,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政策性较强,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为稳妥做好这项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进行审查的办法,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集中统一报送。要先解决档案记载准确的,后解决档案记载不清的。各参保企业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逐人核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标准情况,逐年核实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和特殊工种补贴的退休人员填表造册后,应先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经公示无误,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审核。企业要将审核结果再次向退休人员公示。企业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公示结果证明,无异议后,加盖企业(一级法人企业)行政公章和纪检、工会及企业退管组织印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执行。 
  各参保企业要向广大退休人员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杜绝在加发特殊工种补贴过程中随意篡改工种、增加特殊工种年限等现象。对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参保单位应抽调专门人员,把工作做细做实,把这一有利于广大退休人员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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