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
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 [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4号)和《关于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45号)的规定,现就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和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一)加发退休补助费的人员范围
1992年12月31日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当时未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含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属这次复核调整加发退休补助费范围,即统一按新政办发[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
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按照[2002]44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
(二)退休补助费的加发标准
退休当时凡在新疆工作满10年以上(下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可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下同)25%的退休补助费(下同);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可加发2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可加发1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加发10%。退休当时计发比例已达到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的不再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加发后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
(三)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办理程序
对符合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乌鲁木齐市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l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花名册(附表一)后,携带退休人员档案或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发放册和新政办[1992]90号文件增资审批表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确认。
(四)加发退休补助费的执行时间
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按新政办发[2002]45号文件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办法
(一)特殊工种范围名称的认定
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以原国家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委文件批准的本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名称为准。
特殊工种年限以曾经所在工作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范围的工作时间为准,依据本人档案或劳动合同确定,本人档案涂改的不予确认;本人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可由企业提供本人当时的工资表、保健津贴发放表、出勤表等原始资料,结合档案记载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