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药服务管理情况。能主动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保证药品质量及医疗保险药品品种备药率。
3、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双方责、权、义务明确,未出现违规的行为。
4、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情况。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经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年内考核、评比结果良好,未出现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被通报批评的情况。
三、年审认证的职责范围
(一)凡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参加年度审验。
(二)"两定点”年审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组织落实,年审实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认证,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制度。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发证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省厅委托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省直“两定点”由省厅直接年审。
四、年审认证的步骤
(一)年审采取“两定点”自查,省劳动保障厅审定的方式进行。省劳动保障厅审查认证,采取分片集中与单独审核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年审认证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分别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年审报告书》或《定点零售药店年审报告书》(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财务年报表;
(4)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需要的其它材料。
2、定点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职工名单;
(6)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需要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