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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行为,提高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应提取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建设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按《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省确定的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省区域内主要河流、湖泊、洼淀的治理;
  (三)大型水库及位置重要的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四)省确定的骨干河道的治理;
  (五)国家确定的十二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六)省级管理的防汛通信系统建设;
  (七)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八)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项目。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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