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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

  6.以上1--5项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计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征。
  实际计征车辆通行费时,按计算金额舍去小数后取整到“元”收费。
  三、试点时间
  自2003年3月1日8:00时起,宜兴市境内104国道大港收费站和川分公路张渚收费站开始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
  四、收费管理
  1.征收和减免范围仍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符合《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车辆通行费月票管理规定》有关条件,可以购买月票的载货车辆仍按规定的次数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核定的吨位标准购买月票,凭月票通过,但月票货车超限运输时,超限30%以上部分按第二条规定加收车辆通行费。
  3.对持“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仍按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交通厅、公安厅和农林厅联合制定的有关绿色通道管理规定执行。
  4.对客车和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核定的客位和吨位计征通行费。
  5.对双排客、货两用车,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
  6.收费资金管理、收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路政管理
  1.为试点实施计重收费,准备相关的配套驳(卸)载场地和设备等。
  2.在试点期间建立制度化的超限运输管理机制,对最大超限100%以上的,禁止其继续行驶,按规定予以处罚和驳(卸)载。对超限100%以下的,由路政人员开具卸载通知书,责令其就近(不超过40公里)自行卸载。
  3.协助维持试点期间收费现场的管理秩序,同时做好超限运输概念、判断标准等内容的宣传解释,对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迅速采取措施清除,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章处理
  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按《江苏省公路条例》规定,可以责令其缴纳;强行通过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缴票款;故意堵塞车道,影响收费站正常收费、管理秩序,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于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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