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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
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
(苏交公[2003]2号、苏价服[2003]19号、
苏财综[2003]6号 2003年1月6日)


无锡市物价局、交通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本着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的管理方式的指导思想,最终达到无超限运输的目的,决定对载货汽车采取计重征收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为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104国道大港收费站和川分公路张渚收费站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1.公平性原则。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计重收费和超限收费。
  2.突出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原则。按照车货实际总质量收费,利用价格杠杆遏制超限运输的产生和发展,辅以对严重超限车辆给予加重收费和行政处罚。
  3.切实保护守法承运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规范超限运输行为的同时,不增加标准装载承运人的经济负担。
  二、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汽车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结合我省现行收费标准,并体现对超限运输行为的约束作用,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1.正常质量的车辆,按车货总质量(不分空车、重车,下同)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2.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车货总质量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3.超限30--50%(含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按2.2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4.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按3元/吨.次计收通行费。
  5.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部分按1.5元/吨.次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按4.5元/吨.次计的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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