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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苍梧县环城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苍梧县环城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函
(桂价费字[2002]558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苍梧县环城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苍梧县环城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暂延长一年,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月1日止,实际收费年限待按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办发[2002]43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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