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政策。
(一)设区市1千瓦以上中波台的单位规格及性质不变,人员、经费和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纳入设区市广播电视局的统计范围。
(二)严格按照省编委办下达的编制数额核岗定员。2000年1月1日后调入中波台的干部职工,均由所在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另行安置。中波台职工的人事、党团关系等仍留在当地。
(三)中波台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项目及标准,由各市广播电视局根据有关政策和当地标准具体研究核定。
(四)各市财政及各市广播电视局此前对中波台的经费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省财政新增的定额补助经费要足额用于中波台,不得挪作他用。
(五)凡利用实验频率转播自办节目的,该实验频率播出费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均由使用单位负担。
(六)中波台现在使用的资产,不论由哪级投入,均不得分割,继续由中波台使用。各中波台的资产,没有省、市广播电视局共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
(七)凡中波台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债权债务法定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八)中波台的台址、发射功率、播出频率等各项技术参数应按国家批准的参数保持不变。凡擅自变更造成停播的,必须予以恢复。
四、组织领导。我省设区市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由省中波台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省中波台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共同做好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工作。2003年2月底前,省广播电视局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会同市广播电视局对设区市l千瓦以上中波台的领导班子、工作人员、经费和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情况逐一予以确认,省市双方签定《中波台省市共同管理责任书》。
省、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步调,各负其责。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准隐匿、转移、出卖中波台资产,不准擅自进行中波台台址搬迁,不准擅自改变发射台的技术参数,不准擅自更改节目播出内容,不准抽调中波台资金,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不准弄虚作假和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财务帐目,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干。对违反以上纪律和造成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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