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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公布的199种化学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公布的199种化学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宁价商发[2003]15号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近日印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2号)。现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将我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附表一中复方氢氧化铝等92种属国家计委定价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对附表二中奥美拉唑等107种属自治区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使用玻璃瓶、丁基胶塞、铝塑复合盖包装的复方氯化钠、氯化钠、葡萄糖、葡萄糖氯化钠等4种药品在我区市场销售时,不分区内生产和区外购进,仍继续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02]142号)中规定的价格。
  三、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如有生产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未列剂型和规格药品的,必须于1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由我局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价格停止执行。
  四、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五、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单独定价前,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七、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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