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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和发展服务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从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的单位(以下简称保养单位)。凡达到质量等级标准的保养单位都可取得相应的质量等级证书。
  第三条 清洗保养的皮革制品是指:皮革服装、皮革家具、皮革汽车套垫、皮包等皮革制品和裘皮制品(含毛领、毛皮服装)等。
  第四条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中心设在山东省皮革工业研究所。
  第五条 保养单位质量评定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最高,三级最低。
  第六条 保养单位取得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证书的必备条件:
  (一)保养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工作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相一致。若保养单位为非独立注册的,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皮革制品的清洗保养。
  (二)保养单位必须具备与清洗保养质量等级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仪器设备、专用材料。
  (三)保养单位必须具有与清洗保养质量等级相适应的、且能保证清洗保养质量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该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过山东省皮革工业检测中心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皮革制品保养工职业资格证书”)。
  (四)保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相关标准、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清洗保养记录等),并应有相应的服务承诺。
  第七条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制定《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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