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金昌至永昌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金昌至永昌段
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2]383号 2002年12月31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省道212线金永段公路收费期限的报告》(甘交财[2002]16号)收悉。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根据对金永段收支还贷审计情况,现将省道212线金永段公路通行费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省道212线金永段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仍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45号)文执行。即半程:小车(含小轿车、吉普车和各种微型客货车)3元/车·次,大车2元/车·次,拖拉机1元/吨·次,摩托车1元/车·次。全程:小车(含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客货车)5元/车·次,大车4元/车·次,拖拉机2元/吨·次,摩托车2元/车·次。
  月票标准按原甘肃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道212线金川--永昌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5)156号)文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