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巫溪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2]731号 2002年12月12日)
巫溪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我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巫溪物价[2002]108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县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69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巫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原万县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巫溪县电力销售价格的批复》(万市价工[98]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