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计委制定的92种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计商价[2003]20号 2003年1月7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医药集团公司: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急计价格[2002]2822号)精神,现将文中92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请转发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
一、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二、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先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附表中未列剂型和规格,各市物价部门在1月20日前上报省计委(商价处)。
三、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