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2);
二、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
五、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六、广东省分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七、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外汇局备案:
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已经外汇局登记确认);
二、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
三、境外投资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
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投资主体须在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一、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合资合作方式发生变化;
二、境外投资企业的增资或减资导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发生变化,或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境外投资企业设立、收购、参股新的投资项目的;
四、境外投资企业有上市、合并、分立的;
五、其它变更行为。
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投资主体将境外资产或者权益,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它投资主体的,该项交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境内受让方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进行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机关批准之后60个工作日内,须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益汇回境内的,投资主体应在60个工作日内将入帐通知或者结汇水单报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审核后,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记载上述情况。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被责令关闭或期满终止营业等事由需要注销,其投资主体须于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注销登记时,收缴《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