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七条 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建立健全了境外投资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2年的经营中无外汇管理重大违规记录,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
第八条 投资主体向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见附表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体出资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生产性项目,应附国家计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最近一个年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附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以货币资金出资的,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应提供现汇账户使用证和申请日现汇账户余额对账单;使用商业外汇贷款,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贷款的批准文件;对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应将有关情况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表》中注明。
六、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七、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八、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初审上述材料合格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广东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审核上述材料合格后,出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 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金来源外,须参照上述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第三章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管理
第十条 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
投资主体应在外经贸部门颁发《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