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广东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试点办法
(粤汇发[2002]137号 2002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在中国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包括: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收购、参股境外企业;将境内资产的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及辖内分局、中心支局。
第三条 投资主体以货币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当自有外汇不足时,可申请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投资。
第四条 投资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五条 广东省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广东省境外投资的购汇总量内,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对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以市场服务、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尽量给予支持。对其它项目原则上要求以自有外汇投资。
第六条 广东省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试点批复,负责管理辖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并授权辖内分局、中心支局办理辖内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汇兑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