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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3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3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省部属驻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会议纪要》((2002)186号)精神和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结余实际情况,以及省统计局公布的2000年度、2001年度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额,经研究确定,2003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即1173.6元、978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定为7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上调为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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