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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省中西医结合
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的批复
(苏价费[2003]25号 2003年1月3日)


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你院省中西医字[2002]第84号请示悉。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自本批复文到之日起,开展“中医传统特色膏方制剂”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自主定价。
  一、开展该项服务,应由具有省级以上名老中医、名中西医结合专家称号(名单及其门诊时间见附件)对患者进行诊断、开处方。
  二、开展上述服务前,须将确定的价格标准分别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并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将本批复连同具体服务质量要求、收费(价格)标准一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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