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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龙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
龙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收取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3]12号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宁夏龙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开展为其服务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贷款担保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管理办法〉的批复》(宁政函[2000]123号)精神,现就担保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本着以服务为宗旨,为维持正常运转,向受保企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按每个季度不超过担保贷款额的1.25%。
  二、宁夏龙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地税局印制的统一发票,并严格按你会担保中心章程规范运营,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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