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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2]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

评价和安全“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三同时”的工作
  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实行“三同时”,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措施,各级经贸、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此项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
  (三)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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