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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意见

  (四)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把科技进步作为提高“菜篮子”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主要手段,继续实施农牧业“种子工程”,以推广和应用优质种苗、种畜为重点,加强对技术人员、农牧民的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我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和效益。围绕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加快调整科研方向和重点,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控制技术和综合配套技术研究,加快药物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方法的利用和推广,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五)转变生产方式,建立有利于保证产品卫生安全的产业化经营体制。按照“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以及组建大型物流配送公司的方式,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和各种流通中介组织,带动生产基地建设,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并相互促进的经营机制。按照产业化思路安排各项工作,在科技引进与推广、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综合服务和指导,本着高起点、适度规模的原则,促进“菜篮子”产品生产形成区域优势和专业优势。近期,应把加强市场建设、培育龙头企业和促进“菜篮子”产品加工增值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推进“菜篮子”生产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拓展“菜篮子”基地范围,增加特色产品产量,丰富“菜篮子”产品品种。
  三、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新阶段“菜篮子”工作
  “菜篮子”工程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既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社会事业。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新时期“菜篮子”工作。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全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菜篮子”工作的重大决策。同时,建立了“菜篮子”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区“菜篮子”工作的协调与服务。部门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视会议内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菜篮子”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全区“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联席会议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农业部门是“菜篮子”产品种植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监管农药、鱼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的检验检疫,负责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认定、技术推广等项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并会同经贸部门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畜牧业部门是“菜篮子”产品养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监管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强对“菜篮子”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制订、执行畜牧业质量技术标准,负责技术推广、市场信息服务和培训工作,并会同经贸部门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经贸部门负责“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和帮助“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重要“菜篮子”产品供求进行宏观调控。卫生部门负责完善“菜篮子”产品卫生标准,制定“菜篮子”产品卫生监管办法,审核发放“菜篮子”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区内定点屠宰厂、养殖基地、生产基地进行卫生监督,对市场上销售的“菜篮子”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执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菜篮子”产品的地方标准和有关操作规程,对“菜篮子”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进行抽查、监管,对进出口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对“菜篮子”产品进行认证认可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菜篮子”产品,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菜篮子”产品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会同农业、畜牧业部门制定全区“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基地环境质量和监测评价配套技术标准及监管办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地环境及污染源实行监督管理,防止“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污染。水利部门负责“菜篮子”产品水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菜篮子”产品供水质量。计划部门负责对“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检验检测、产品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财政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的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监督管理。金融、税务部门负责完善对“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及进出口的政策扶持。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盟市长责任制,盟市长与主产区行政首长共同担负起确保“菜篮子”产品供给和质量卫生安全的责任。产品卫生安全出现重大问题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保障食品安全的“三绿工程”和“无公害行动计划”,加强生产、加工、流通基础建设和市场监测、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对农贸市场超市化、马路市场退路进厅等给予一定的引导性投入。落实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中关于对“菜篮子”产品实行减免税的政策,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依法对“菜篮子”生产用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坚持“占一补一”的原则,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菜篮子”生产用地行为。在对宜农土地的整理、开发、复垦中,对“菜篮子”生产用地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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