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川市地方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2]733号 2002年12月12日)
合川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予审批我市地方电网城乡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合川物价发[2002]22号)和《关于请予审批我市地方电网城乡同网同价目录电价方案的请示》(合川物价发[2002]23号)均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市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市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4.6分,其中用于解决农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3.89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合川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2000年合川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理顺我市用电类别的批复》(合价发[2000]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