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包括商场、店铺、旅馆、办公、金融、娱乐、餐馆、服务业和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学校、文化馆、影剧院、福利院、医院、公共设施用房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房屋。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估价应当采用成本法。在建工程土地估价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在建工程建设进度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货币单位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应经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后方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估价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与估价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存档:
(一)估价委托合同;
(二)拆迁许可证;
(三)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五)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照片等资料;
(六)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七)其它涉及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
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十年。
第二十一条 依法代管房屋、产权不明房屋以及产权纠纷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估价机构应将估价报告、房屋状况描述以及证照材料等提交委托人一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房屋拆迁估价中涉及原始成本、建筑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估价。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即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估价依照本规范进行。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协助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