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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
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闽建法[2002]142号 2002年12月4日)


福州、漳州、泉州、南平、龙岩市房管局,三明、莆田、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2.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即产权调换的房屋,下同)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不成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裁决机关,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市、县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裁决。
  第八条 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 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十条 申请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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