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永泰县城乡用电同网
同价方案的通知
(榕价商[2003]1号 2003年1月8日)
永泰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永泰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闽价[2002]商667号)文件精神,结合你县实际情况,现将同网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永泰县"两改"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68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水平为每千瓦时0.57元。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7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可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你局制定,报省、市物价局备案。
二、考虑到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提价幅度较大,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从2003年1月4日抄见电量起至2004年1月4日抄见电量止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执行0.51元/千瓦时,2004年2月4日抄见电量起执行0.57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