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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津英中学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津英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津英中学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3]14号)


南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津英中学学费的申请报告》(南物发(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津英中学高中部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二、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津英中学初中部学杂费标准暂不做调整,仍按照每生每学年33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学校为学生统一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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