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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新计价能[2003]41号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吐鲁番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吐地计价管[2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关于吐鲁番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吐鲁番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已含新计价能[2002]1950号文中提价0.02元/千瓦时。
  二、附表中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5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吐鲁番电业局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吐鲁番地区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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