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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及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及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2]文484号)


  省部属驻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文件精神,现就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及起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于11月20日以前入院在本年度内无法出院的住院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2月31日为其办理出院登记并结算费用,本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年度医保计算,次年1月1日为其重新办理入院登记并按新的医保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享受新结算年度的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三、对于11月21日以后入院在本年度内无法出院的住院参保患者,本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新的医保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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