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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口信息查询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人口信息查询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3]4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2]38号)悉。鉴于人口信息查询费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自治区公安厅收取人口信息查询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01]66号)批准立项,为方便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人口信息,经研究,现就各级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查询费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级公安部门使用计算机向查询单位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时,统一使用A4纸打印查询结果,每打印一张收费15元。为单位打印常住户口登记册,收取打印费2元/张;办理户口变更更正,每人每次收费6元。
  二、人口信息查询费免收范围:为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和为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人口统计资料。
  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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