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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
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3]1号 2003年1月5日)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长春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长物价[2002]131号)收悉。为支持长春市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袋装化工作的开展,2000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收字[2000]28号),通过近两年的试运行,基本可行。经研究同意你市正式调整城市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长春市实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袋装化管理地区的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市居民卫生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收字[2000]28号)文件执行(除第八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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