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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进场材料质量进行把关,防止不合格材料投入使用。发现有不合要求的进场材料,应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其他有监督检测职能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有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要求材料的应责令整改,发现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结论意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工程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并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勘查、设计单位未按《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进行勘查、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使用没有出场检验报告的建筑、装饰材料,或不按规定对大宗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
  (三)监理单位管理不严造成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所用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四)建设单位未对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或提供的建筑、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检测单位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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