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日)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民用建筑工程和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环境污染主要是指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有害物质(下称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分工原则,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各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勘察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进行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总说明中应按《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予以说明并根据勘察单位测定的建筑场地土壤氡浓度,做好地下工程的防氡措施。
  第六条 勘察报告、施工图完成后,应于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报武汉市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进行审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对勘察报告、施工图中违反《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予以改正。
  第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按经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施工。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后应按要求查验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验报告。用于室内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总使用面积超过200㎡、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使用面积超过500㎡的,应对不同产品按要求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在工程上。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怀疑的,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装修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装修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