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
关于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7日)
为筹集资金,新建和改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偿还上述工程建设投资贷款,现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28号“关于发布《
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和减免范围
1.凡通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的一切机车辆(除本办法规定减免缴者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车辆通行费。
2.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邮政专用车和轻骑、摩托车(包括侧三轮)以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免收通行费。
3.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由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学校定编内自用小轿车、小吉普车,凭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免收通行费(含专用车辆免缴证)。
4.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和收费桥、闸、隧道两端所在乡、镇,需通过收费站进行农田耕作的胶轮施拉机(包括小型拖拉机)免收通行费。若改变用途按章缴费。
二、收费标准
1.车辆通行一律按车辆(含汽车、拖拉机挂车)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核定客位计收(无核定载客客位或客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型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2.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以及收费桥、闸、隧道两端所在乡、镇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含手扶拖机)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15次标准,采用购月票的方法计收;对其它单位(或个体户)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也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45次标准,采用购月票方法计收。
3.收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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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种类 │费额(每次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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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吨以上(不含十吨)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辆)按核│每吨1元 │
│定载重吨位(特种车辆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部分按 │ │
│50%计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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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重量在五吨以上(不包括五吨)和载客在五十座位以上(不│ 7元 │
│包括五十座)的客货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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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重量在二点五吨以上(不包括二点五吨)和载客在二十座 │4元 │
│位以上(不包括二十座)的各种客货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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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载重量在二点五吨及以下和载客在十座及以的各种客货车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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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客车、小型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机)、正三轮机动车、一切│2元 │
│简易机动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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