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永泰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闽价[2002]商667号 2003年1月4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永泰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榕价商字[2002]78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泰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468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7元。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7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可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报省、市价格部门备案。
二、考虑到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提价幅度较大,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从2003年1月4日抄见电量起至2004年1月4日抄见电量止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执行0.51元/千瓦时,2004年2月4日抄见电量起执行0.57元/千瓦时。
三、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你局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四、本批复自2003年1月4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
永泰县城乡用电同价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用 电 分 类 │ 电 度 电 价 │ 城市公用 │ 基 本 电 价 │
│ ├───┬───┬───┤ 事业附加 ├──────┬──────┤
│ │ 不 满│ 1-10│35千伏│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