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五)检测人员资格证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资质评审
第六条 申请机构填写《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经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电管理的职能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机构。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设立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7—9人组成,评委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聘任。评审实行会审制,依据评审规程,定期组织评审。
评审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定期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持证机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换证复审;逾期不申请复审的,期满后检测资质自行失效。
第九条 《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实行年审制。年审时检测机构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安排、被检测单位名称、有关档案资料等。
第十条 省、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质量抽查。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检测,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取消其检测资质:
(一)失去基本条件之一的;
(二)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超越批准的项目或范围实施检测的;
(五)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涂改《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资质或者资格,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或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灾害事故的,按《
陕西省气象条例》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