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2003年1月13日 陕气发[200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工作,保证检测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机构。
第三条 全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认证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申请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批准设立的防雷电机构;
(二)有满足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1、从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防雷电机构人员总数的40%;
2、从业技术人员具有《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格证》;
3、检测人员不能在防雷工程机构中兼职。
(三)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规范等文本,并能正确执行;
(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和行政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六)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环境:
1、办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
2、仪器设备有储存室,资料、档案有储存柜;
3、办公设备齐全,检测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微机化。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格式规范,内容真实;使用的合格证书是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文本。
第五条 申请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书面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