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穗房拆字[2003]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天河区五山岳洲路岳洲街2号、2号之一,3号部分,4号,4号后座,5号,6号,6号之一,7号,7号之一,8号以及部分已拆除房屋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3年1月8日起2003年3月26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业、回迁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五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拆迁人)委托广州市天河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