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能够正确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1188号)和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动员暨价格工作培训会议的规定和要求;在推进公示工作中能结合当地实际,团结协作,措施得当,按时完成公示目标任务;筹措公示经费未增加群众负担;公示内容合法、规范、准确,管理制度化;群众对建立公示制度反映较好。
基本合格:按照省政府和省计委有关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了公示目标;筹措公示经费未增加群众负担;但在团结协作,推进公示工作的力度,公示内容的合法、规范,管理制度化等方面存在不足;群众对建立公示制度反映一般。
不合格:未能按照省政府和省计委的要求完成公示目标;或在公示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二)定量验收考核等级和标准
定量考核等级划分:总分在90--100分的为优秀;71--89分的为合格;60--70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各地、州、市对本辖区内各县及乡镇公示工作的定量验收考核,按照《云南省县(乡镇)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量化验收考核表》(见附件一)规定的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四、验收考评办法
验收考评工作采取定性与定量、验收考核与评选先进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在验收考核基础上,评选推荐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先进地、州、市,县、乡镇和乡镇执收单位。
(一)各地、州、市辖区内县、乡镇、乡镇执收单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验收考评工作,由地、州、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对地、州、市公示工作的验收考评工作及对各地上报的公示验收考核结果审核抽查工作,由省计委涉及价格职能处室联席会议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的验收考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定性、定量验收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确定验收考核等级;省计委也将参照验收考核标准,对各地、州、市公示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并确定验收考核等级。
(三)在验收考核的基础上,各地、州、市应向省计委上报本地区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总结材料和《云南省县(市、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验收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并按照推荐先进名额的分配数,向省计委推荐报请省政府表彰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先进县、乡镇和乡镇执收单位。同时,需附1000字左右的先进材料和《云南省县(乡镇)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量化验收考核表》一式二份。公示工作先进地、州、市的评选推荐工作由省计委涉及价格职能处室联席会议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