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南价[2003]2号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
  为缓解城市供水压力,提高供水质量,近几年,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相继投入资金进行新的供水设施建设和对原有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随着陈村水厂二期工程投产,企业的供水成本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通过水价成本审核,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和公示水价调整方案,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2]553号文批复同意,适当提高南宁市自来水价格,具体标准详见附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价格从2003年3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取消南宁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水表底度(月用水流量底数)费,用户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三、取消南价[1995]9号文中随水价征收的用户水表检定维护费。
  四、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32立方米)每户按定员人口4人计算,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本向南宁市自来水公司申请,经自来水公司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8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4人以内的,月用水量>32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的水价;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月用水量>(8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的水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