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国强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供应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的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和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储备土地的来源主要有: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