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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琼计价管函[2003]49号)


  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你所《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收费问题确认的函》(琼锅特函[2003]01号)收悉。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83号)附件第一章第三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具有法定检验性质”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1992]311号)附件二附则第四条“尚有未列入本收费标准的项目收费,由检验单位和被检验单位协商决定”的规定,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应由检验单位和被检验单位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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