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城乡用电实现同网同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3]17号 2003年1月15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2]933号)的要求,在我省城乡居民用电、非居民用电已经实行同网同价的基础上,决定城乡农业生产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也实现同网同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及非、普工业用电的电价水平降到城市同类电价水平,即农村综合变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全部按省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同类电价标准执行。
二、为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实施,各市价格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按照《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测算和报批工作。具体测算方案另行下达。
三、城乡用电全部实行同网同价后,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电价管理的各项制度,全面实行用电户电量、电价、电费“三公开”制度,提高电价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用户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