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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行业开展2001-2002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创建文明工地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行业开展
2001-2002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创建
文明工地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
(豫建建[2002]150号 2003年1月16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总结交流全省建筑业近两年来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促进全省建筑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开展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创建文明工地先进单位及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条件和办法
  (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1、评选范围:
  现已获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及获市级文明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评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条件: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完善,年度各项管理工作成效突出。
  (2)在指导本市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方面。工作有思路、改革有创新,管理有举措,使所属行业企业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成效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党性强,作风正派,勤政为民,执行政策坚决有力度,政务公开,且机关作风廉洁高效。全年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案件,在本市行业作风建设上居于中上水平的。
  (4)本市建筑业年度创安全“中州平安杯”三个以上,安全文明施工创省级以上文明工地20项以上,其他管理目标达到或超过省厅年度下达指标。
  3、评选建筑业企业条件:
  (1)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服从行业管理、无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党性强,作风好,密切联系群众,政务公开,勤政廉洁,群众威信高。
  (3)工程建设成绩突出,年度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省级先进标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成绩显著。
  (4)企业管理规章健全,各项责任制完善,企业转机建制中注重创新,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效果明显。
  (5)企业稳定,近两年来未发生集体上访事件和刑事案件,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社会信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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