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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
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制定的《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

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2002年全省各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2002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1号)精神,不断加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沈阳市投入1.12亿元用于消防站、消防供水设施和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大连市投入1683.55万元购置消防车辆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鞍山、盘锦、葫芦岛3市分别投入1566万元、1205万元和600万元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铁岭市在地方财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还新建126个市政消火栓和1个消防站。据统计,2002年全省新建消防站13个,改建1个;新建市政消火栓2818个,新建消防水鹤39个;新增各种消防车辆105台,使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的矛盾进一步得到缓解。
  但是,目前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举高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辆数量少,难以实现向社会作出的抢险救援承诺。二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随意性较大,不能按照现有的城市消防规划实施。三是有的地区还存在全年市政消火栓建设数量为零的现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就全省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00)14号)精神,制定本地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城市消防规划,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对城市消防道路和市政消火栓建设依法实施消防监督,保证统一计划,共同建设。
  三、要加大城市消防建设的投入,适当增加消防投入在城建维护费中的比例,保证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适当采取低息贷款、减免费用等政策,鼓励和扶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针对本地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广开资金来源,为城市消防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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