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03]2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和规范对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的意见》(冀政办[20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教[2002]14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河北省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全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或村集体举办的初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教育厅协商,采用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有关市。由项目市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下达到有关(县、市、区)。项目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市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县(市)实际,确定项目并由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核准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逐级下达到市、县和项目校。
第五条 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