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
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

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扩大人防工作区域的通知》(内政字[2001]351号)精神,为加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人防建设步伐,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旗县(市、区)人防工作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与新建民用建筑同步进行,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完善。人防建设经费落实、专业队伍健全、管理规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重点抓好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二)旗县(市、区)人防部门要对现有人防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并按建筑类型、结构和防护等级分别统计、建档。具备防护功能且保存完好的工程要进行维修改造、开发利用,对拟报废的工程按年度作出计划,逐年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将修建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建设投资项目,实现同步配套建设。截止2005年底,旗、县所在地城镇应建防空地下室人均不少于0.04平方米;市所在地应建防空地下室人均不少于0.06平方米;市和有条件的旗、县所在地争取自建一个人防工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