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
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
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扩大人防工作区域的通知》(内政字[2001]351号)精神,为加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人防建设步伐,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旗县(市、区)人防工作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与新建民用建筑同步进行,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完善。人防建设经费落实、专业队伍健全、管理规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重点抓好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二)旗县(市、区)人防部门要对现有人防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并按建筑类型、结构和防护等级分别统计、建档。具备防护功能且保存完好的工程要进行维修改造、开发利用,对拟报废的工程按年度作出计划,逐年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将修建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建设投资项目,实现同步配套建设。截止2005年底,旗、县所在地城镇应建防空地下室人均不少于0.04平方米;市所在地应建防空地下室人均不少于0.06平方米;市和有条件的旗、县所在地争取自建一个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