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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销售单位必须实行进货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备案证书。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销售单位必须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及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备案证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产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取得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备案证书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进行进场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用于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测,应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对于没有产品合格证书、进场检验合格报告和备案证书的材料设备,严禁用于建设工程,否则,监理单位不予签字。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本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每年应当组织抽查,并及时公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单项采购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也可以依法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在行业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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