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所代替)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建材[2003]12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促进行业发展,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要组织认真学习、贯彻。要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弥补行业管理空白,加快行业发展。
本《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与应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使用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建筑构件、建筑装具、建筑设备、建筑装饰装修等材料。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实行使用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需要实行备案的产品目录;未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书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不得用于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