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3]13号)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各市地外办收取代办因公出访证件手续费意见的函》(桂外函[2002]16号)悉。受因公出国单位和个人委托,代办因公护照(含港澳通行证,下同)服务费,属有偿服务收费。为方便因公出国单位和个人办理护照,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地市外办服务部或服务中心代办因公护照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当地外办提出收费方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代办因公护照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翻评费、打印费以及办证人数等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核定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